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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漿造紙工業污水排放標準規范

            2022/3/16 9:51:05 / 作者:山藝環保工業污水處理 / 來源:工業污水排放標準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制漿造紙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制漿造紙工業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為促進區域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準規定了工業污水處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制漿造紙工業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83年,1992年第一次修訂,2001年第二次修訂。

            此次修訂主要內容:

            1、根據落實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履行國際公約和環境保護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需要,調整了排放標準體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項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規定了污染物排放監控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基準排水量;

            3、將可吸附有機鹵素指標調整為強制執行項目。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544-2001)、《關于修訂〈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環發[2003]152號)廢止。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局、山東省環境規劃研究院、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等單位起草。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08年4月29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8年8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標準號:GB 3544-2008 代替GB 3544-2001

            標準名稱: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英文名稱: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ulp and paper industry

            標準發布時間:2008-07-25

            標準實施時間:2008-08-01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制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制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制漿造紙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機鹵素(AOX)、二噁英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制漿造紙企業

            指以植物(木材、其他植物)或廢紙等為原料生產紙漿,及(或)以紙漿為原料生產紙張、紙板等產品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3.2現有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制漿造紙企業。

            3.3新建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制漿造紙建設項目。

            3.4制漿企業

            指單純進行制漿生產的企業,以及紙漿產量大于紙張產量,且銷售紙漿量占總制漿量80%及以上的制漿造紙企業。

            3.5造紙企業

            指單純進行造紙生產的企業,以及自產紙漿量占紙漿總用量20%及以下的制漿造紙企業。

            3.6制漿和造紙聯合生產企業

            指除制漿企業和造紙企業以外、同時進行制漿和造紙生產的制漿造紙企業。

            3.7廢紙制漿和造紙企業

            指自產廢紙漿量占紙漿總用量80%及以上的制漿造紙企業。

            3.8排水量

            指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如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3.9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紙漿、紙張(板)產品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現有制漿造紙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4.2自2011年7月1日起,現有制漿造紙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自2008年8月1日起,新建制漿造紙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4.4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水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3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4.5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5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1對企業排放廢水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2新建企業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各地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5.3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二噁英指標每年監測一次。

            5.4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5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標準。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5.6企業須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企業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本標準的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工業污水處理漓源環保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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